目录
第一部分 揭西县环境保护局部门预算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揭西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部门预算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县环境保护规章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和应急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发射源、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乡镇场街道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保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 人秘股(加挂行政审批股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人事、财务管理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等工作。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草拟环保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需现场审查事项由相关职能股负责)和发证。协同做好驻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相关工作;拟订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 (二) 规划与生态保护股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计划、功能区划分工作;参与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农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生态示范村建设;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指导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工程规划、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三)监督与污染控制股(加挂法宣股牌子) 污染物总体控制、区域性环境管理等环境保护制度的监督实施工作;负责全县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本县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和抗震、防汛等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登记、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本县重大和跨行政区域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参与本县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政策的拟制等;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档案保存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污染物总量减排股 拟订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污染减排规划;组织实施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负责县、镇环境责任考核的具体工作。 (五)环境监察股(加挂揭西县环境监察分局牌子) 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在建设、生产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噪音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辖区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负责辖区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负责排污单位的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全县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负责辖区环境污染信访和环保“12369”工作,调查处理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纠纷;负责本县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立案和取证工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污染源档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 (六)人员构成情况。核定县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配备后勤服务人员数4人。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1-11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产变化情况 2018年部门收入预算1312.79万元,比上年减少687.32 万元,增长率为-34.36%。主要原因:一是监测站新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工资,二是专项经费减少,支出预算1312.79万元,比上年减少687.32 万元,增长率为-34.36%。主要原因是专项经费减少。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8.10万元,比上年减少0.42万元,下降5%,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85万元,比上年减少0.15万元,下降0.05万元。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公务接待费5.25万元,比上年减少0.27万元,下降5%,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00.54万元,比上年减少5.48万元,下降5.17%,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开支。其中:办公费16.48万元,印刷费2.01万元,邮电费4.37万元,差旅费2.59万元,培训费0.25万元,会议费0.56万元,日常维修费2.04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6.17万元,劳务费38.88万元,委托业务费10.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8.6万元.公务接待费5.24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8年本单位没有安排预算资金进行政府采购事项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车改革后本部门保留一般公务用车2辆。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8年,我局没有绩效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 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